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推动城乡统筹和一体化发展。
(三)指导全市农作物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六)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
(七)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参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
(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和协调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九)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按权限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报告农业灾情,组织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含植物内部检疫)。
(十一)提出全市农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性建议;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拟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农业机械化及其应用水平的提高;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归口管理市扶贫开发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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