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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提出全市农业地方立项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措施,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五)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农业工程和农民奔小康措施。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组织和监督实施农业技术和农村产业质量国家和部颁标准及地方性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及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农业设施等农业投入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辖区植物内部检疫。

  (九)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及;组织协调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研究制订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调查拟订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措施;监督检查乡镇企业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执法职能,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指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管理水平;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十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杜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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